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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推行“双随机”抽查机制 营造公平市场环境

发表于2016-06-01

依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7月至9月,全市各级工商、市场部门集中开展企业年报不定向抽查,在抽查中试点推行“双随机”抽查机制,这是创新事中事后、营造公平市场环境的又一重大举措。日前,就企业普遍关注的公示信息随机抽查相关问题,市工商局负责同志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什么是企业公示信息随机抽查?

答:企业公示信息随机抽查,是指工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根据随机方式确定名单,依法对市场主体公示及报送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的监督管理活动。

工商部门、市场部门可以根据注册号等随机抽取检查对象进行不定向抽查;或根据区域、行业、类型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特定检查对象进行定向抽查。不定向抽查一般在每年企业年报结束后的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进行,随机抽取的对象是企业;定向抽查的时间不固定,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

工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企业公示信息随机抽查的比例,包括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每年不低于企业总数的3%。

问:企业公示信息随机抽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企业公示信息抽查,主要是检查企业自主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和即时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情况。为了切实减少对企业的干扰和影响,降低抽查检查频次,今年的全市企业不定向抽查,检查内容除企业年报公示信息外,还包括了企业即时信息公示情况。另外,部分县(市)区的检查部门,还会根据本地市场的实际需要,在检查企业公示信息的同时,附带检查其他内容,如企业经营行为等等。

问:什么是“双随机”抽查?

答:“双随机”抽查,是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主要就是通过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即检查对象与检查人员是双向互盲的。

目前我市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双随机抽查工作正在灯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将在其他县区全面推开。

问:企业公示信息随机抽查的名单是如何产生的?

答:随机抽查不是随意抽查。各级工商、市场部门都建立了抽查计划制度,每年初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和市场需要,确定企业随机抽查的次数、时间、比例、条件、检查重点等等,制定年度随机抽查计划,并需报上一级工商部门和同级政府审查、备案。

工商部门按照抽查计划明确的比例、条件等,在每次抽查任务开始之前,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和透明的原则,首先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生成待检查企业名录库;然后根据企业注册号,通过电脑按照预定比例随机摇号,抽取检查对象,生成抽查名单,全过程电脑自动完成,无人为干预,确保随机,确保公正。

省工商局负责抽取全省企业名单,市工商局负责抽取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抽取本辖区个体工商户名单。

问:随机抽查到的企业,应当履行哪些法定义务?

答:企业公示信息随机抽查对象,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法定义务,协助和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一定要引起足够重视,既不能因掉以轻心而忽视信息公示,更不能自认公示信息没有问题而消极应付检查,督促负责具体承办的财会人员积极主动地检查。

问:公示信息随机抽查结果如何利用,发现问题如何处理?

答:工商、市场部门对企业公示信息进行随机抽查,未发现问题的,在检查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之内,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并记载在企业公示信息之中,留存被检查记录;一旦发现问题,将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形,分别进行处理。

问: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之后,会对企业产生哪些不利影响?

答:依法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是对企业的一种信用约束,或者更准确地说是一种信用警示,通过公示的形式向社会告知企业履行信用承诺的情况,由有关交易当事人自我分辩和规避交易风险。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满三年未改正错误的,将被载入严重失信(违法)企业名单,这个名单也叫“黑名单”。

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之后,将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根据我省加强事中事后的统一要求,下一步将依托公示系统,建立体系完整、责任明确、高效顺畅、监督有力的政府部门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对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有关部门将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依法实行市场禁入制度。通过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发挥联动响应效应,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

问: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如何挽回和补救?

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了相关信息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市场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因未按照规定期限公示年报及其他即时信息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年报和公示相关即时信息后申请移出;因年报公示信息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先向作出决定的工商、市场部门申请改正相关信息,然后再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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